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日
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群眾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提供更多選擇渠道,保障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票是指按照《淮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淮南市采煤沉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等安置政策,將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核發給安置對象在全市范圍內選購房屋的結算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轄區(園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的城中村(棚戶區)、老舊小區、危舊房改造等項目,采煤沉陷區、行蓄洪區搬遷安置項目,以及水利、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
第四條 房票安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依法、規范、有序推進,提高安置工作質效,提升安置對象滿意度、獲得感。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的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應將房票安置作為補償安置的主要方式,明確本項目房票票面金額構成和優惠政策,供安置對象選擇。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房票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票安置政策,建立全市房源超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分別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征收集體土地補償、采煤沉陷區搬遷、行蓄洪區安置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補償房票安置指導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房票安置的責任主體,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安置)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房票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搭建全市統一的房源超市,納入全市市轄區(園區)范圍內符合房票安置條件的房源,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房票安置房源包括新建商品房、參與賣舊買新的存量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用于安置的存量安置房。新建商品房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設地址位于我市市域范圍內;
(二)已取得竣工備案手續的現房;
(三)權屬清晰,手續齊備,不得有司法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經營規范,信譽良好。
第九條 按照“公開報名、擇優選擇”的原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發布新建商品房房源征集公告,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申請,申請材料應載明每套房源的價格、戶型、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樓層/總層數。房源征集價格不得高于本項目同類型房屋交易網簽備案價格,具體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房源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量安置房按政府定價進入房源超市。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安置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分類統計選擇房票安置方式的安置人數、安置面積、戶型、樓層、地理位置等需求信息。
第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征收(安置)部門應在全市房源超市內選擇房源,房票使用不限于房票核發所在的區域。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安置對象需求,在房源超市內匹配新建商品房房源,通過集中磋商等方式籌集,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源籌集協議》,協議應包含房票結算、籌集價格、預約期限、退出機制等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籌集價格應在房源超市征集價格的基礎上予以下浮,具體下浮比例由雙方磋商確定。
房源籌集應遵循以下流程:
(一)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成立工作專班,負責房源籌集等工作。
(二)工作專班根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將確定的房源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籌集價格、交付期限等報請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在項目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三)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公示信息和實際選定的房源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源籌集協議》。
第十二條 安置對象也可選擇房源超市以外新建商品房,房企按有關規定辦理房票結算。
第三章 房票管理
第十三條 房票實行實名制,僅用于在我市市轄區(園區)范圍內購買房屋使用。房票不得抵押、質押、套現,不可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四條 安置對象持有的房票可以合并或分割使用。剩余票面金額,可用于購買住宅、車位、商鋪等。
第十五條 房票使用金額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額(含房票獎勵金額)的90%。安置對象使用房票支付購房款金額達到票面金額90%的,購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額可以提取現金。
第十六條 選擇房票安置的,在本市已有一套住宅的,房票可以轉讓。在本市無住宅的,須至少置換一套住宅,多余房票可以轉讓。
房票轉讓應簽訂轉讓協議,并經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征收(安置)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票、售房合同、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房票結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量安置房持有人,憑房票、售房合同等有關手續辦理房票結算。
第十八條 房票有效期十八個月,自發放之日起計算。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房票安置權利,由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本項目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十九條 價格優惠。對于選擇房票安置的,房票持有人在房源超市中選擇房源享受不高于籌集價格的購房優惠。
第二十條 購房補貼。使用房票購房的,按實際繳納契稅金額100%比例發放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 家電補貼。使用房票購房的,發放價值3000元的聯動消費券,可抵扣在線下實體商戶的家電、家居消費,具體補貼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購房的,符合商品房貸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請商業銀行貸款,金融機構給予一定貸款優惠,貸款優惠方式和幅度由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房源籌集專班與商業銀行磋商確定。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通綠色通道,提前宣傳政策,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入學保障。安置對象使用房票購買商品住房的,可憑經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新購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在新購房屋交付前,安置對象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學區的入學資格。流轉房票不享受原安置對象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權益保障。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對象使用房票購房,其在農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合法權益保持不變。
第二十五條 政策獎勵。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對選擇房票安置的安置對象依法依規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內容和標準在安置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承諾的優惠幅度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的,將取消參與資格并納入誠信體系約束管理,涉嫌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各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征收安置相關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安置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征收(安置)部門應加強對房票安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壽縣、鳳臺縣、毛集實驗區參照執行。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