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
規章

淮南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淮南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優化氣象監測資源配置,推進氣象監測數據安全共享與高效利用,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安徽省氣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是指具備氣象要素直接采集或者間接反演功能的儀器與裝備。氣象要素包括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大氣成分、土壤溫度、土壤濕度等。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所需經費依法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組織開展氣象監測設施調查統計、氣象監測數據資源共享。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林業、數據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能源、電力、水文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水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能源、電力等重點企業,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編制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建設標準、資金來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納入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避免重復建設

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將合法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納入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共享氣象監測數據資源。

第七條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法審批包含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內容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第八條  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范和規程。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編制、公布并動態更新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標準、規范和規程目錄,推動實現氣象監測數據格式統一或者兼容。

第九條  氣象監測設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象計量檢定。

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監測設施,從事氣象監測活動。

第十條  氣象監測設施所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加強氣象監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依據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對獲得的氣象監測數據進行質量控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匯交氣象監測數據。

第十一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氣象監測數據資源共享平臺,匯集和整合跨部門、跨行業的氣象監測數據資源,推動氣象監測數據交換與共享。

第十二條  通過共享機制獲得氣象監測數據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數據安全有關規定,依法保護、合法利用氣象監測數據,確保共享數據存儲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監測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監測設施迭代更新,推動氣象裝備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與高校、企業、科研院所合作,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與氣象深度融合應用,拓展氣象監測數據在農業農村、城市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旅游、低空經濟等領域的應用場景,促進氣象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