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淮南市第17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淮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安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調解處理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產生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推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與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不動產測繪、登記等信息互聯共享,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實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表決、公示、查詢等服務功能。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存:
(一)配備電梯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存;
(二)未配備電梯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交存;
(三)地下車位、車庫等地下空間,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交存。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第八條 已售出的物業,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經竣工尚未售出的物業,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交存。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不得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征收安置單位在交房時應當查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征收安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
第九條 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 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籌。
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擬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標準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續籌后賬戶余額不低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首期交存金額的50%執行。
第十一條 業主未交存或者未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交存。
第十二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所有權同時過戶;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賬面余額不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交存標準補建補交。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綜合考慮資金安全、綜合利率和銀行抗風險能力、服務效能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四條 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通過轉賬到合同約定的賬戶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結算。
第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采取組合存款、大額存單等方式,提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綜合收益率。在保證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
禁止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投資股票期貨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十六條 物業滅失的,業主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房屋滅失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注銷及賬面余額返還手續。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用于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鑒定評估、檢驗檢測、設計、審價、監理、招標服務等費用,可以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鼓勵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保險,按規定經業主表決后辦理。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所有權人決策、程序規范、方便快捷、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用于單幢或者多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該幢或者多幢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用于單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單元內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物業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涉及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建設單位尚未售出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有關業主或建設單位不承擔應當分攤的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依法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催交。
第二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制度。單項維修工程費用在10萬元(含)以上的,可以實施工程監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業主委員會為申請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未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申請人職責的,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后,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或其他管理人可以成為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制定使用方案。經確認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費用預算、列支范圍、施工單位的選擇方式、竣工驗收等內容。
部分業主未交存或者部分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不足分攤本次費用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催交、先行墊付、出具資金落實證明等方式落實維修資金。
(二)業主表決。使用方案應當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由申請人組織業主表決,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使用方案表決通過后,申請人應當將表決結果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
(三)申請受理審核。申請人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清冊、使用方案、工程預算書、公示(公告)等相關資料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符合要求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四)組織實施。審核通過后,申請人應當按照使用方案確定的方式選取施工單位并組織實施。單項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以采用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施工。
(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簽署竣工驗收報告。聘請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應當一同參與竣工驗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可以參與竣工驗收。電梯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提供消防執法部門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
(六)劃撥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人應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情況等內容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持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工程決算書、竣工驗收材料、公示材料、工程費用發票等材料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劃撥資金。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告知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應急使用程序直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施應急維修。尚未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申請使用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后按照應急使用程序代為直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施應急維修。
(一)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發生故障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七)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涉及電梯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涉及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消防執法部門出具整改意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組織實施。
申請前,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使用方案以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整改通知等材料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告。業主提出的建議或者異議,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按年度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使用。年度使用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費用預算、列支范圍、施工單位的選擇方式、竣工驗收等內容。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梳理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情況,發現存在未交存或者余額不足現象的,應當實施催交,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提供資金保障。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給予答復處理,也可以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查詢。業主委員會和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和核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小區外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以及國家、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交付的物業,截至2026年6月30日,業主可選擇按原交存標準或本辦法第七條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2026年6月30日后尚未交存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辦法實施后交付的物業,按本辦法第七條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 壽縣、鳳臺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